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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5-18 1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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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县人大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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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决原乡办企业职工社保遗留问题的议案 | |
年度: | 2018 |
案号: | 66 |
议案领衔人: | 彭存华 |
附议人: | 9 |
案由: | 关于解决原乡办企业职工社保遗留问题的议案 |
内容摘要: |
近年来,群众对自身养老保障重视程度越来越高,养老保险覆盖面越来越大,与此同时,政府出台传统渔民渔龄补贴、遗孀补贴等优惠政策,很大程度提高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群体的养老待遇,但是我县还有一部分原乡办企业职工既无法享受传统渔民渔龄补贴待遇,也不能纳入手工业社参加职工养老保险,而且大部分人员年龄超出法定劳动年龄,无法以自由职业身份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导致“三头”都不靠,造成现在只能享受城乡养老保险待遇,每月200元左右,根本无法保障他们老年基本生活。 作为曾经服务渔业的一线乡属单位,他们也为全县渔业经济发展做出了贡献,社会不能忘记他们,乡办企业员工也应享受相应的养老待遇,但是现在却出现这边不能享受,那边不符合条件的无奈局面,目前,全县各乡镇都存在这种情况,如枸杞乡这样的人群还有70余人没有解决。 目前,全县正在开展精扶贫工作,目的就是要让更多的人享受小康社会和美好生活。政府在制定政策时,更倾向于满足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求,但是这部分群体如何靠微薄的养老金去保障他们的老年生活,如何去满足他们美好生活的向往。因此,针对这种情况,我们提出如下建议: 一、参照传统渔民管理。作为服务渔业的一线单位,应该与渔民享受一样的待遇,县里组织人力对所有原乡办企业人员开展摸底及在原单位工作年数审核,根据其工作年限,10元/年进行补助,每月发放,适当提高他们的养老待遇,县财政保障资金到位,确保及时发放。 二、参照手工业社管理。在认定原乡办企业职工年限基础上,根据职工养老保险上年度缴费基数进行缴费,县财政适当进行补助,确保参保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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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 | 县人力社保局 |
协办单位: | 县经信局、县海洋与渔业局 |
类别标记: | C |
复函: | 彭存华等十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解决原乡办企业社保遗留问题的议案》已收悉。根据议案的内容,我们有针对性地进行了讨论研究。现将建议中涉及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是否可以参照传统渔民管理 根据《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舟山市海洋与渔业局、舟山市财政局关于原集体捕捞及相关作业渔民发放生活补贴的指导意见》(舟人社发〔2014〕259号)文件规定,原集体捕捞及相关作业渔民发放生活补贴范围对象为:“现为我县户籍并已参加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能遵守渔业相关法律法规,同时具有以下条件的人员:1.曾为我县渔业户籍,未承包过集体土地;2.曾享受国家返销粮;3.曾在我县渔区从事集体渔业捕捞及相关作业;4.参加渔业生产合作社并缴纳过股份基金或公负费及管理费(两费)。”人员身份的确定和集体捕捞及相关作业年限的认定,由海洋渔业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及渔业村、社负责审核并公示。《意见》对补贴对象、发放标准、认定程序等方面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是各县区贯彻执行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的原则。 二、是否可以参照手工业社管理 原手工业社等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参保条件是已经破产转制的集体企业固定工,是根据2008年省政府出台36号文件,其中第七条指出:解决城镇集体企业部分未参保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障问题。对破产、关闭的原城镇集体企业未参保在册职工,要做好养老保障的政策衔接工作。 针对你们在议案中所提到的原乡办企业职工,根据文件规定,他们并不符合原集体捕捞渔民及相关作业渔民发放生活补贴政策所惠及的对象,也不是破产转制的集体企业固定工,因此也不能参照手工业社参保条件享受职工养老保险。但你们提出的关于解决原乡办企业社保遗留问题的建议,我们也会积极向上级部门反映,希望能够找到好的办法,让原乡办企业职工也能共享经济社会改革发展成果。 感谢你们对政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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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所提议案建议被采纳,有关问题已解决;
B-所提议案建议被采纳,有关问题正在解决或列入计划逐步解决;
C-所提议案建议问题因条件、政策所限,近期尚不能解决;
D-所提议案建议未被采纳或留作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