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9004/2020-28347 |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发布机构 |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0-09-1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001008009004/2020-28347
政务公开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05-11
无
主动公开
有效
发布时间:2020-09-14 11:42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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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发布程序,确保信息发布真实、准确、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8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开属性为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推进、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工作。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机制。
第四条 行政机关在制作政府信息时,应同步考虑发布要求,包括公文的公开属性、发布时间、发布方式和发布途径等。
第五条 各级政府网站、政府公报和政务服务网是政府信息公开发布的第一平台。政府网站、政务服务网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日常监测机制,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公文公开发布的权威性。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务服务场所设置政府信息公共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第六条 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或者本机关网站公开。行政机关可以在办公场所、行政服务中心、社区服务场所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公开政府信息。
第七条 行政机关要对公文公开发布后的情况进行动态监督,及时关注社会舆情,建立健全政务舆情的监测、研判、回应机制,落实回应责任。
第八条 行政机关要做好政府信息发布前的审查工作,严格遵守保密工作规定,加强审核把关,有效防止失密泄密问题发生。
第九条 行政机关发布食品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植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地震预报等政府信息,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权限、程序执行。
第十条 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发布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各有关规定,产生不良后果的,依法对相关部门和责任人进行追责。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政府信息发布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