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 一线困难职工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中心、各县(区)住建局、普陀山房产管理中心: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困难群众探访关爱制度(试行)〉的通知》(浙社救联席办〔2020〕4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住房困难群众探访关爱实施精准保障的通知》(浙建〔2020〕13号)等文件精神,着力改善稳定就业的环卫、公交等公共服务行业一线困难职工居住条件,进一步抓好重点保障工作,加大公租房精准保障力度,现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开展排摸
各县(区)住建部门应主动对接环卫、公交等行业主管部门,摸清住房困难职工数量、保障需求,重点解决从事驾驶、维护和维修等公交行业一线职工,以及道路清扫保洁、垃圾清运和处理等环卫行业一线职工的住房困难问题。
二、主动实行保障
各县(区)住建部门根据摸底情况及时调整完善住房保障相关政策,降低准入门槛,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保障标准和期限,房源不足的地区应实行租赁补贴保障,租赁补贴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商品住房平均租金水平的40%。对排摸出来的符合条件但未获得保障的“存量”对象,应主动予以保障,并建立申请条件、申请流程、保障标准、资格审核、续发工作等日常管理机制。
三、实行动态管理
各县(区)住建部门应统筹考虑本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和商品住房平均租金水平,合理确定、及时公布环卫、公交等公共服务行业一线困难职工申请条件,确保住房条件能随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进步而相应提高。
四、及时信息公开
各县(区)住建部门要做好信息公开工作,严格信息公开时效,畅通监督渠道。同时,面向用人单位、职工开展住房保障政策宣讲,提高政策知晓率,确保住房困难一线职工能及时享受住房保障政策。
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