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8-15 2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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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政办发〔2019〕8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精神,深入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借鉴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经验,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决策部署,推进公共资源配置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实现公共资源配置全程透明,提高公共资源使用效益,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主要任务
本实施意见所称公共资源配置,主要包括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保障性住房分配、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政府采购、国有产权交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等社会关注度高,具有公有性、公益性,对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有直接、广泛和重要影响的公共资源分配事项。
(一)突出重点。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根据区域、行业特点,按照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要求,进一步明确本地区、本行业公共资源配置信息公开范围,细化公开事项、内容、时限、方式、责任主体、监督渠道等,并纳入主动公开目录。
1. 住房保障领域。在项目建设方面,主要公开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建设方案、年度建设计划信息(包括建设计划任务量、计划项目信息、计划户型)、建设计划完成情况信息(包括计划任务完成进度、已开工项目基本信息、已竣工项目基本信息、配套设施建设情况)、农村危房改造相关政策措施执行情况信息(包括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对象认定过程、补助资金分配、改造结果);在住房分配方面,主要公开保障性住房分配政策、分配对象、分配房源、分配程序、分配过程、分配结果等。
2.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主要公开法规政策、土地供应计划、出让公告、补充公告、成交公示、供应结果、履约信息、交易活动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
3. 矿业权出让领域。主要公开法规政策、出让公告公示、审批结果信息、项目信息、成交结果、履约信息、交易活动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
4. 政府采购领域。主要公开法规政策、意见征询(允许采购进口产品公示、采购文件意见征询、单一来源采购公示)、采购项目公告(公开招标公告、招标资格预审公告、竞争性谈判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询价公告、更正(澄清或修改)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招标资格预审结果公告、成交结果公告、采购终止公告、采购结果变更公告)、采购合同、履约验收公告等信息,财政部门作出的投诉处理公告、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公告、交易活动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
5. 国有产权交易领域。除涉及商业秘密外,主要公开法规政策、产权交易决策及批准信息、交易项目信息、股权类公告、增资类公告、资产类公告、出租类挂牌公告、其他挂牌公告、成交公告、未成交/交易中(终)止公告、相关中介机构审计结果、交易活动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
6.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主要公开法规政策、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招标公告(包括招标条件、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投标人资格要求、招标文件获取、投标文件递交、发布公告的媒介等)、澄清或修改公告、中标候选人(包括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或交货期、评标情况,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个人业绩、相关证书名称及编号,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等,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中标结果、合同订立、合同履约、招标投标监管机构作出的投诉处理意见、交易活动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
(二)明确主体。按照谁批准、谁公开,谁实施、谁公开,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公共资源配置涉及行政审批的批准结果信息由审批部门负责公开;公共资源项目基本信息、配置(交易)过程信息、中标(成交)信息、合同订立、合同履约等信息由管理或实施公共资源配置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按照掌握信息的情况分别公开;相关行政部门要按规定把公共资源配置领域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同步公开。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履行公开责任,依法公开相关信息。
(三)拓宽渠道。各地、各有关单位要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多种渠道,及时发布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开展在线服务,提升用户体验。要加快构建以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为枢纽的全省公共资源交易数据共享平台体系,各类依法应当公开的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交易过程信息、成交信息、履约信息及行政监管信息等在指定媒介发布后,都应当实时交互至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汇总发布,实现全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一张网公开、一站式查询,为企业和社会公众获取信息提供便利。公共资源配置领域的信用信息要同时交互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依托“信用浙江”网站及时予以公开。
(四)强化时效。公共资源配置领域信息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应当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定时限和理由予以答复。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共资源配置项目法人单位公开项目信息作出明确规定的,项目法人应依法按时公开项目信息;法律、法规、规章未作出明确规定的,以能公开则公开为原则,鼓励项目法人及时公开项目信息。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和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推动公共资源交易体系和平台建设。加强统筹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困难和问题。省级有关单位要协同推进,加强对各地的指导和支持。
(二)强化技术支撑。各级政府及有关单位要加快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推动实现公共资源配置全流程透明化。公共资源配置信息由各设区市交易平台统一整合推送至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省级部门已建成本系统全省一体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由省级部门平台直接推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平台对接和信息推送提供数据标准和技术指导,为实现全省公共资源信息交互和共享提供保障。
(三)抓好工作落实。各级政府要按照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相关规定,把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范围,并探索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推动工作有效开展。各有关单位要将本领域工作进展情况报同级政务公开主管部门,并在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中公布,接受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的监督。
本实施意见自2019年3月15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2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